    李兆剛 | Sunday, August 19, 2001 - 04:17 am  各位: Frankie日前提到的同社網站內的商業活動條文,是阿兆作 為建網小組的成員向幹事會建意的.內容為"同社網站內不 應刊載商業性質的宣傳內容",並得到幹事會的接納及執行. 很明顯,"宣傳"是指由商業機構發出的市場推廣行為,內容 包括banner ad.,文字廣告等等.但請留意這並非代表在同 社網站內要?口不提怎何商業有機的資料.同社咖啡室是 鼓吹亙動及資料流通的地方,如果刊出文章內容的動機為 交流性質,同社幹事會及各社員社友都會樂意歡迎,但同社 咖啡室並非用作免費宣傳商品的地方,請各社員社友留意! 此外,在七月份(定六月份?),同社幹事會已訂下同社咖啡 室的使用權限:衹有同社的社員及社友可在咖啡內留言,但 本人並不在社員及社友之名單上過鄭先生的名字,阿兆作 為建網小組的成員懇請幹事會跟進,謝謝! 阿兆 建網小組成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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